深圳商報記者 包力化療副作用 通訊員 李軼娟 黃婷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判處監禁刑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社區矯正,這是我國立法為保障人權而作出的規定。昨天,記者在福田法院採訪時瞭解到,該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有些女性罪犯利用上述法律規定,通過故意懷孕惡意逃避羈押或刑事處罰,法院因此對處於懷孕和哺乳期的被告人判處緩刑,對判處有期徒刑後因製冰機出租懷孕和哺乳而作出監外執行。
   犯罪女性永慶房屋惡意生育逃避刑罰
   據悉,2011年至今,福田法院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中懷孕和哺乳期婦女有6人,判處有期徒刑後因懷孕和哺乳被監外建築設計執行的有2人。上述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盜竊、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非法經營、開設賭場、合同詐騙、介紹賣淫等,均為非暴力犯罪。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犯罪女性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規定逃避刑罰,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利用自身正在懷孕或處於哺乳期的情況實施犯罪;另一種是犯罪後為逃避刑事處罰而故意懷孕生子,以為可憑此獲得輕判或逃避刑事處罰。例如被告人陳某娟合同詐騙罪一案。被告人陳某娟因犯合同詐騙罪被福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判決生效時因其處於哺鼎曜餐飲製冰機乳期,福田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陳某娟在明知其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實刑的情況下,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再次懷孕。即使其有故意利用生育逃避刑罰之嫌疑,但從保障人權角度出發,福田法院仍然只能依法對其再次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為防止此類情況再次發生,福田法院向當地計生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並抄送廣東省計生委和當地人民政府,希望引起重視,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監管。
   福田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介紹,有些被告人是明顯為逃避刑罰而惡意生育。例如被告人周某蘭盜竊罪一案。被告人周某蘭因盜竊被當場抓獲,但因懷孕當日即被取保候審。之後因其不能到案接受處理,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網上追逃。三年之後,被告人周某蘭到公安機關投案,因懷孕被再次取保候審。
   法院建議完善相關立法
   福田法院刑事審判庭的法官認為,生育權是婦女的正當權利,為了維護罪犯的人權,為其提供良好的生育環境,保障嬰兒的身心健康,對其依法判處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防範不法分子惡意逃避刑罰,應從完善立法和加強監管方面著手。而要完善立法,首先要從源頭堵塞漏洞。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僅僅是由於身體原因不宜再收監執行,而不是因為改造效果良好,因此不宜把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連續計入刑期。可參照國外有關制度,把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改為中斷或推遲執行制度。  (原標題:懷孕哺乳不入監 犯罪女性逃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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